《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
甲方(委托方):投资人
乙方(受托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风险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比例,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在乙方经中国证监会或依其指定的机构注册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况下,对于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投资人应当充分理解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该产品不是储蓄,也不保证保本或承诺最低收益。该产品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不是承诺收益,会随着市场情况的波动而变化。基金管理人有权对系统基础账户的名称、功能、系统接口、对应基金产品等进行升级和完善。
(7)如果乙方提供T +0等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T+0等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情况对此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变更时将通过网站或手机短信通知投资人。
(8)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其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甲方只有完成乙方电子交易注册流程并关联支付银行卡后,才完成电子交易开户的全部流程,即开立了电子交易的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在关联支付银行卡前,投资者尚不能进行电子交易。
4、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电子交易仍然存在风险,甲方对此风险充分了解和认可,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电子交易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人(甲方)提供的,通过九泰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九泰基金移动端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2、投资人(甲方):指依照乙方所管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的投资者。目前仅指个人投资者。
3、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5、基金认购:是指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基金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日,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基金赎回: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8、基金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乙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T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1、T+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是指在基金成立后,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工作日。
14、九泰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是指网址为https://trade.jtamc.com的基金交易系统。
15、九泰基金移动端交易系统:是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上的九泰基金客户端交易系统。
16、业务规则:是指乙方、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相关证券登记机构及乙方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协议所述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密码修改、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业务。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保障服务的安全性以及产品功能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电子交易服务的软件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图片、文字、音频、短信服务接口、软件界面、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依法指定的机构注册发行的基金产品等。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电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了本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及银行卡交易密码的保密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的保密义务。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如甲方拟通过本公司指定资金结算渠道包括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划付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款项,甲方承诺授权乙方根据投资人指令,通过上述资金结算渠道从投资人借记卡账户扣划相应款项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10、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1、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3、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甲方不使用信用卡及任何种类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不得使用盗取、伪造的银行卡或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注册和买卖乙方管理的基金,否则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15、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委托的电子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电子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在提交开户申请时,在出现本协议的相关页面勾选了已阅读并同意,即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签署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 1日经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 2日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基金账户开户成功后,交易申请按照下述第7条约定被受理,是否得到确认以及被确认的日期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4、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委托提示:
甲方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6、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提交认购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基金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认购业务的时间为准,如甲方在该等基金公告规定的募集期内认购受理时间结束后提交认购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认购申请为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募集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认购受理时间结束后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在开放日,基金当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甲方15:00 后提交交易申请,则甲方的交易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甲方任何交易申请的提交时间以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子设备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通信繁忙等情况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延迟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或无法及时接收委托结果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无法及时接收委托结果,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的委托结果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其电子交易身份被泄露、仿冒,或交易密码、银行卡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提交开户申请时,在出现本协议的相关页面勾选了已阅读并同意,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乙方接受甲方开户申请即视为签署本协议。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基金或甲方所持有基金的管理人。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7)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电子交易方式。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 》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
收益来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 |
投资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三)基金的分类与风险收益特征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混合基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但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股票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指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及评级机构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申购费的收取方式有两种,一种称为前端收费,另一种称为后端收费。前端收费指的是在购买基金时就支付申购费的付费方式。后端收费指的则是在购买基金时并不支付申购费,等到赎回时才支付的付费方式,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还可按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该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46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本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网上交易特有风险提示:
(一)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二)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错误、延迟、中断或停顿。
(三)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原因可能造成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四)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投资人。
(五)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仿冒或因投资者自身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六)投资者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者的交易登陆、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七)其他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风险或事项。
上述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均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一经使用本公司网上基金交易方式,即视为投资者已经完全了解并理解网上基金交易的风险,并且能够承担网上基金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或损失。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本公司承诺将采取先进的网络产品和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
本公司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以上各条款均为免责条款,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中心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一)服务内容
本公司直销中心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并有权依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更新的服务项目内容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10-57383818)咨询:
1、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2、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认(申)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限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转托管、定额定投(限开通定投业务的银行卡)、交易撤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基金账户关键/非关键资料修改、取消登记/销户等业务。
3、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已开通网上交易的银行卡客户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包括基金(交易)账户开立、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限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定额定投(限开通定投业务的银行卡)、交易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账户非关键(指联系电话/手机/邮件/通讯地址等)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和查询等服务;
投资人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的协议与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请投资人慎重选择交易方式,并妥善保管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基金账号、账户密码和证书等身份、交易信息。
4、短信及邮件服务,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提示、分红提示等:
短信及邮件服务需要投资人自行订制,如客户致电客服中心或以邮件、短信和留言等方式取消短信邮件服务的,该服务将不再进行发送。
5、电话服务:包括自助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费);直销咨询电话:010-57383818。
6、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更多基金投资者服务内容及详情请见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最新公告。
(二)收费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按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最新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本公司最新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所约定的费用标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缴交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销售服务费除外)。销售服务费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管理费、托管费、证券交易费等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投资人可登陆本公司网站查阅相关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基金公告了解基金相关费用标准。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投资者欲了解各类基金的详细业务流程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陆本公司网站,仔细阅读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业务指南以及本公司关于基金交易业务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网上交易平台成功提交账户申请及交易申请仅表示本公司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本公司对申请的确认。投资者应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时间起通过电话或网上的方式进行查询确认结果。
六、联络方式及投诉电话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本公司提出建议或投诉。工作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24小时内回复处理,不能24小时内回复处理的或如需超过3天需跟客户联系的,延长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联系方式如下: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及投诉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话费)
投诉信箱: tszx@jtamc.com
客服中心传真:010-57383866
直销咨询电话:010-57383818
直销中心传真:010-5738389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栋101-120室、201-222室
邮编:100012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诉咨询电话:010-88088086
值班电话:010-8808806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
网址:www.csrc.gov.cn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
网址:www.amac.org.cn,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邮编:100033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本公司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核实本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关直销电子交易的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行为,根据《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制订《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电子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电子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电子交易”仅指通过本公司直销的网上交易以及其他电子化方式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交易业务的方式。电子交易提供的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交易账户的增开与注销、交易密码修改与重置、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修改分红方式、银行账户管理、账户资料修改和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 “投资者” 是依照本公司所制定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统称 “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直销个人投资者。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结算机构" 仅指投资者授权和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五条 凡从事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须遵守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所有条款。
第二章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立
第六条 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需事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各销售机构、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开立基金账户。同时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需开通本公司电子交易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电子交易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之前,必须已经认真阅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第七条 投资者开立账户时,所提交的银行转账卡持卡人身份信息以及卡号应与该银行卡在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一致。如果投资者提交的持卡人身份信息和卡号与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不同时匹配,则无法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立账户。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页面指引开通电子交易。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于T+1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及电子交易账号。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立账户当日,即可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账户信息修改等业务。
第十条 未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暂不能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和本公司电子交易账户。
第三章 交易账户的增开与注销
第十一条 同一投资者对应同一指定结算机构的同一银行一般只能开通一个电子交易账户。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通本公司电子交易账户之后,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增开其它指定结算机构或同一指定结算机构其他银行的电子交易账户。各电子交易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独立管理。
第十三条 增开的电子交易账户如果不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注销。
第四章 账户资料变更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变更电子交易账户基本信息(包括: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指定银行账户的信息),须根据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变更其他账户信息(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手机、E-mail地址等)。
第五章 电子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立账户时应设置交易密码。
第十七条 电子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投资者方可进入本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投资者连续6次输错密码,则其账户将被自动锁定,锁定的账户将不能正常登陆,须通过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密码解锁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者的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条 投资者因遗忘等原因需要重置交易密码的,须通过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六章 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业务。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相关公告的规定进行业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电子交易提供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新增、变更、暂停及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业务按《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开通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的银行卡及费率标准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七章 交易撤销
第二十三条 T日的申购、赎回、转换、修改分红方式交易申请允许在T日15:00前撤销。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请时系统提供的申请单号撤销该笔有效交易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申购申请的撤销,本公司在确认后,将通知相关指定结算机构将已划付成功的申购资金划回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二十六条 已确认的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八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修改基金分红方式(有特殊规定的基金除外),T日的申请允许在T日15:00前撤销。
第二十八条 如果投资者没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设置基金的分红方式,则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
第九章 账户的注销
第二十九条 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如需注销基金账户,须通过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投资者进行电子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如因指定结算机构等外部系统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投资者使用汇款交易方式进行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则详见《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是基金电子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公司确认的资金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认购支付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日17:00前,申购支付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日15:00前。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支付的资金,若支付确认晚于当日交易截止时间,则该笔申请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募集期间的认购申请或开放期的申购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本公司于T(申请日)+2日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若募集结束后认购结果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本公司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退回资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相应的基金合同为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五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第十一章 申请的受理和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提示成功的反馈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他交易的确认结果以具体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确认时间为准。
第十二章 查询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本人账户资料、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基金行情、账户分红历史等信息。
第十三章 交易时间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于7(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提交申请。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期,T日交易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第四十条 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间均以我公司系统记录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电子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四章 交易费用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电子交易费率标准。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五章 风险承受能力评测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首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进行基金交易前,需填写《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测问卷》;已经进行了基金交易的投资者,本公司每年进行更新评测。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测,应提供以下情况:(一)财务状况;(二)投资知识与投资经验;(三)投资目标;(四)风险偏好;(五)基本信息;(六)诚信情况;(七)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测问卷得分,将投资者划分为五种类型:(一)保守型;(二)稳健型;(三)平衡型;(四)积极型;(五)进取型。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在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对基金产品风险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提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在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时供投资者参考。
第十六章 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等所导致的故障,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五十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构成《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该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本规则的任何修改自该修改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根据《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特制订《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 “投资者” 是依照本公司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统称 “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直销个人投资者。
第三条 凡从事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须遵守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所有条款。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电子交易业务规则》中所含有的释义。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直销电子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系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每期投资的基金产品、扣款金额和扣款日,由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授权,按计划里所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三章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设置、申购
第七条 投资者在办理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须与本公司及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签订相关委托代扣款协议,并指定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指定扣款账户,具体协议内容及签订方法以相关资金支付结算渠道要求为准。
第八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须约定以下事项:1)约定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产品。2)指定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扣款账户;3)约定扣款周期;4)约定每期扣款日;5)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第九条 参与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基金品种和定期定额申购的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条 投资者用于办理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指定交易账户应已开通了正常的直销电子交易业务。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及银行卡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约定扣款周期为每月或每周,约定扣款日可以为每月的1日至28日,或每周一至周五,如遇约定扣款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扣款 。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扣款日期晚于当前工作日时,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于当月/周生效;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扣款日期为当前工作日或早于当前工作日时,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于次月/周生效。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设置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定期定额申购首次最低金额不受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如遇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购限制,以届时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设置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每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可指定投资一只基金产品,同一只基金产品可重复设置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一个投资者在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生效后,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设置的约定基金、约定金额、约定日期自动发起申购申请,并向投资者指定账户的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由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对投资者指定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如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投资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为“暂停交易”状态,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扣款,不计算扣款失败次数。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实际扣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份额计算方式同基金单笔申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的状态正常,并有足额的款项用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如因客户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系统在扣款日扣款失败,则当月不再扣款,且后期也不再补扣该月款项。如系统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则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成功仅代表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确实接受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于本公司发起自动扣款后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申购记录,并于基金确认日后查询定期定额申购确认结果及份额。
第十八条 若已成功扣款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资金将于交易确认失败后由本公司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且不计算扣款失败次数。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实际扣款日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不能办理撤单业务。
第四章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变更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包括:1)变更约定扣款日期;2)变更约定扣款金额;3)变更约定的扣款周期;4)暂停或终止计划。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日当日,或约定投资的基金“暂停交易”,投资人无法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变更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终止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分为主动终止、自动终止两种方式。
1、主动终止: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主动终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投资人在工作日15:00前提交终止计划,于下一工作日生效。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日当日,或约定投资的基金“暂停交易”,投资人无法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终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2、自动终止:投资者设置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后,因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金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连续三次扣款不成功,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状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如果设置了多只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只有在终止所有基金的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后,方可解除相关扣款协议。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如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交易账户销户业务,一经确认成功,所有的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定期定额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与单笔申购的基金份额合并计入客户的基金账户余额,投资人可进行赎回、转换等交易,在投资人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有期及适用的费率。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根据各期申购时间分别计算。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和《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电子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对定期定额申购份额的赎回和转换,不会引起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终止。如投资者需终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应办理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终止业务。
第六章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查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或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情况。
第七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等所导致的故障,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凡因投资者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构成《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该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本规则的任何修改自该修改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